yysports中国官网:巨力索具(002342):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yysports中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8-15 17:19:5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管,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召集人为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资质及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存在亲属、经济利益、既往任职等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履行回避程序,普通人员回避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内审部门负责人需回避的,报请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采购、资金、投融资、关联交易等重点防控领域;统一受理舞弊举报,做好线索核查及举报人保密工作。审计过程中重点排查舞弊事项,查实后提出整改与追责建议,重大舞弊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涉嫌犯罪的,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建议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后期验证,验证结果上报总经理;(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督促管理层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评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审议签发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保荐机构、会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同步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 每年出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董事会就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编制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随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经审核后实施;(三)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在比价审计、建设工程审计过程监督以及其他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直接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不再单独下发审计通知;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程序,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和得出审计结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八)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做监督、验收,视具体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